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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实务》: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十三章(2)

2018-06-29 14:43:25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十三章 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 款”科目,贷记“应纳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时,应纳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 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已销售商品中包含的减值损失) 贷:库存商品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 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教材例 13-13】甲公司在 2×16 年 7 月 12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2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34 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 120 000 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 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 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 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 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6 年 7 月 12 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0 000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 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16 年 10 月 5 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20 000
贷:发出商品——××商品 120 000
(3)2×16 年 10 月 16 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000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 确认为负债。
【教材例 13-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 1 400 000 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 000 000 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 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 2 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税额为 340 000 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 6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银行存款 1 1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销售××商品 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 400 000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1)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 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 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教材例 13-15】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 200 件,协议价为 100 元/件, 该商品成本为 60 元/件,增值税税率为 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 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 3 400 元。乙公司对外销售该商品的售价为 120 元/件,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 000
(2)收到乙公司汇来货款 23 400 元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3 400
(1)收到该批商品
借:库存商品——××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400
(2)对外销售该批商品  
借:银行存款 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2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20 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2.支付手续费方式
(1)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 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教材例 13-16】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 200 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 60 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 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 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 100 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1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1 700 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 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丙公司 12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6 000
贷:发出商品——丙公司 6 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0 700
(1)收到商品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 000
(2)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 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 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1 000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 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 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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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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