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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入
第四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 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 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 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 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 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 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 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合同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 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 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 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 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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