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实务》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十七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具体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 1】工资薪金总额指实发的工资薪金总额。
【提示 2】工资薪金“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2.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 1】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 年调整)
【例题·判断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016 年)
【答案】√。解析: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题·单选题】某超市 2013 年实发工资总额 1000 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9 万元。2014 年实发工资总额 1200 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8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超市在计算 2014 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万元。(2015 年)
A.25 B.28
C.30 D.32
【答案】C。解析:(1)2013 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 29 万元,2013 年税前只能扣除 25 万元,其余 4 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2)2014 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200×2.5%=3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额 28 万元,因此,2014 年税前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0 万元,剩余 2 万元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的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2014 年)
A.260 B.230
C.200 D.150
【答案】C。解析: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 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1000×5%=50 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 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 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则该公司 2013 年度发生上述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数额=150+50=200(万元)。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例题·单选题】某制造企业 2014 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 3000 万元,出租设备租
金收入 200 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18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 万元。(2015 年)
A.10.8
B.15
C.16
D.18
【答案】A。解析: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本题的销售收入=3000+200=3200(万元),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销售收入的 5‰=3200×5‰=16(万元),18×60%=10.8(万元);因此本题选项 A 正确。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18 年新增)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 2013 年度取得销售收入为 4000 万元,当年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6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00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数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 年)
A.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 20 万元
B.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 36 万元
C.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 600 万元
D.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 200 万元
【答案】AD。解析:(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60×60%=36 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4000×5‰=20 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20 万元。(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4000×15%=600 万元),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发生 200 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 200 万元。
6.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018 年调整)
【提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 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018 年新增)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 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 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例题·单选题】2013 年度,某企业通过市政府向灾区捐款 100 万元,直接向受灾小学捐款 20 万元,两笔捐款均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该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 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 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2014 年)
A.1000
B.1020
C.1120
D.1070
【答案】B。解析:(1)企业通过市政府向灾区捐款 100 万元,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额为 100 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2)直接向受灾小学的捐款 20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3)该企业 2013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020(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 2012 年度实现利润总额 20 万元,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 5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计算该企业 201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捐款数额为( )万元。(2012 年)
A.5 B.2.4
C.1.5 D.1
【答案】B。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本题中,捐赠扣除限额=20×12%=2.4(万元),实际发生捐赠额 5 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 2.4 万元。
7.利息费用
(1)准予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关联方借款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例题·单选题】2015 年 6 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临时拆借资金 2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4 个月,甲公司支付利息 8 万元。已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月利率为 0.3%, 同期存款的月利率为 0.1%。甲公司在计算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借款利息允许扣除的金额为( )万元。(2016 年)
A.8 B.2.4
C.0.8 D.0.6
【答案】B。解析: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该项借款利息允许扣除的金额=200×0.3%×4=2.4(万元)。
8.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①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②企业存货因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 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存款保险扣除
(1)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 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13.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 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 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 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 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 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 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 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 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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