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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
 

第六章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

2019-08-21 17:13:3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基础知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与功能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两家证券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进人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

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1.主板市场。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主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2.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独特的资本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要求严格以及明显的高技术产业导向的特点。与主板市场相比,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规模较小、上市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和发展,将发挥对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功能,为各类风险投资和社会资本提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良性循环,逐步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和资本约束机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的开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经过近20年发展后,已经逐步确立了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

(四)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3)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上市交易股票的特别处理

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

①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公司可能被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交易所同意;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③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其他特别处理

①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条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呋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划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在主板上市的其他情形有:①因连续两年亏损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丽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④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⑤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⑥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⑦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其他情形有:

①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②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③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④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⑤因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深圳证券交易所迭定暂停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情形有:①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②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④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⑤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1期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其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⑥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⑦公司股本总额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⑧公司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未能在停牌后1个月内提交解决方案,或复牌后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⑨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⑩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在主板上市的其他情形有:①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1期年度报告;②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1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1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④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⑤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⑥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⑦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⑧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⑨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⑩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公司解散;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鲍基他情形直:

①因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②因最近1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③因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④因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⑤因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被暂停上市的,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⑥因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⑦因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⑧因上述第①、②、③、④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情形有:①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②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④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5个交易13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⑤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⑥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2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⑦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2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⑧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1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⑨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1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⑩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6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状况或股东人数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后的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在股票被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公司因故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例6—8

公司上市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做出实行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  )

【参考答案】√

(五)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1)交易系统。①交易主机,交易主机或称撮合主机,是整个交易系统的核心,它将通信网络传来的买卖委托读人计算机内存进行撮合配对,并将成交结果和行情通过通信网络传回证券商柜台。②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交易席位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设施。

(2)结算系统。结算系统是指对证券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的系统。

(3)信息系统。

(4)监察系统。①行情监控;②交易监控;③证券监控;④资金监控。

例6-9

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市场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证券的存管和结算,在每一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相应的资金。(  )

【参考答案】×

2.大宗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该体系是为国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提供交易商之间批发交易和为机构投资人提供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的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4.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包括: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8股、基金等;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六)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竞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

例6一10

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  )为主。

A.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B.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C.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卖证券业务

D.柜台直接买卖证券业务

【参考答案】B

1.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人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交易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

②交易单位。最小交易单位是一手。交易所规定的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

③价位。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

④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无论何种方式,交易所均规定报价规则。

⑤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⑥涨跌幅限制。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要求该类股票实行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将逐步调整指数样本股挑选标准,将未股改的公司从相关成分指数中剥离。

⑦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⑧交易行为监督。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⑨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⑩信息发布。证券交易所发布每个交易日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价格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和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

尤其是公开、集中竞价规则,不仅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公平价格,而且表达了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评价以及显示投资者对宏观经济运行前景的预测。正因为如此,证券交易所克服了个别交易、局部市场的缺陷,成为资本市场的核心,成为市场体系中高级形态的市场。

二、场外交易市场

(一)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交易制度。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2.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

(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作要求。场外交易市场通常是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体系中较低的一个层次,在其中挂牌的公司通常是无法达到交易所上市要求的公司,这些公司的普遍特点是成长性较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同时也存在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差、经营状况不太稳定等情况。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为适应挂牌公司规模较小,对信息披露、财务审计等挂牌相关费用承受力弱的特点,场外交易市场通常对其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市场透明度不及交易所市场。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相对于交易所市场常用的竞价交易制度,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股票,都只能与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笔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做市商。

(二)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不同融资渠道的资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相互匹配关系,优化融资结构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保持稳定的资金供给至关重要。

2.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3.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不同投资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

(三)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1.银行间债券市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三板市场,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服务转让平台。它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以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例6一11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有(  )。

A.电话市场

B.计算机网络市场

C.银行间债券市场

D.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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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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