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佣金服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的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附加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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