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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2019-10-30 09:50:11  

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公布了,以往考试大纲都会在12月份发布,今年不一样,会计司提前发布了考试大纲,这对于准备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来说是一件好事!我们的小伙伴们可以提前根据考试大纲来学习啦!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第二节),希望给各位考生提供帮助。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三、 契税税率

四、 契税计税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 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六、 契税税收优惠

七、 契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地点

(三) 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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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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