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考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诉讼时效种类 | 时效 | 适用情形 | |
(1) | 普通 | 3年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算起,一般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最长 | 20年 |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类别 | 发生原因(事由) | 发生时间 | 效果 |
[1]中止 | [消极方面]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 |
[2]中断 | [积极方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1)重新计算(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提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提示】(1)中止事由——其他障碍,是指: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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