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提示】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提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链接】仲裁的裁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