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初级会计职称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2020-05-12 17:34:21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提示】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提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链接】仲裁的裁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8-5)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初级会计考试学习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可领取备考资料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
报名条件查询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扫码
加初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备考手册并咨询报考条件及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