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时间: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提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提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
【提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