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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委托收款

2018-01-23 15:47:28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在学习过程中经常有学员反映“老师讲课时听着都明白,自己做题时却不知从哪儿下手”,究其原因,就是大家还没有一个正确的学习方法,只听课,自己不动脑不复习。建议大家在课后归纳总结知识点,反复复习自己容易犯错的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知识点 17:委托收款

难度:C

考频说明:偶尔在试题中出现,难度低、易掌握

内容详解: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提示】同托收承付验单付款。

【随堂练习 3-35·判断题】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不能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

【答案】×。解析: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仍然可以办理委托收款业务,而且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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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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