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内容的的考点之一,下面中公会计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提供帮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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