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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018-03-26 16:09:47  

熟记知识点才能在考场上运用的非常熟练,接下来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进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复习,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①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④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⑤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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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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