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考试了,很多考生会出现焦虑的情绪,中公会计小编希望考生不要被情绪影响,要积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下面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温习《经济基础》知识点:税金,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税金:
①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研发费用: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亏损: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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