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很多考生已经以刷题为主了,但是考生需要注意要按照自己的领悟能力来学习,有些考生现在基础知识还没有完全掌权,因此刷题时,频繁出错,导致学习兴致不高,因此中公会计小编希望大家可以牢牢把握基础知识和考点,这样才能举一反三。下面小编继续带领大家复习《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追索权,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追索权:
1.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提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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