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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仲裁的执行

2018-03-28 15:16:15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回顾《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劳动仲裁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经济)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诉讼: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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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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