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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核心考点:诉讼管辖

2018-04-25 11:00:54  

马上就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了,为了帮助考生巩固和强化考点记忆,下面中公会计老师带领大家一起梳理《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①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其他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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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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