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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要考点梳理:票据责任

2019-01-18 13:59:26  

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一)责任人承担票据义务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四)拒绝付款

1.如果出现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五)获得付款

1.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2.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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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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