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提示】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提示】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2)再发生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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