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没有设置会计记账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多功能终端(pointofsale,POS):是安装在特约商户内,为持卡人提供授权、消费、结算等服务的专用电子支付设备,也是能够保证银行交易处理信息安全的实体支付终端。
第三方支付:从狭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与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在手机端进行的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移动支付。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在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电池: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