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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2-25)

2019-12-25 09:14:04  

1.【答案】BC。

解析:A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为新要约 D 选项由于乙的原因导致迟延,视为新要约。所以AD 不选。

2.【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点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留置权。根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存在于一个双务合同中。本案属于两个合同关系,故四个选项均表述错误。

3.【答案】ABCD。

解析:(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肯定A项。(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肯定选B项。(3)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对债务人无胜诉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胜诉权,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亦无胜诉权,因此选择C项。(4)《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利达服装厂未经育才中学同意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育才中学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育才中学对于符合要求的400套服装拒绝付款的,利达服装厂可以根据此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选项B、C正确。关于选项D,因为育才中学和恒发服装厂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育才中学无法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该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选项错误;(2)选项B: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是要给对方准备的时间。故B错误;(3)选项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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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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