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B。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答案】C。
解析:选项BC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作价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答案】A。
解析: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选项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答案】C。
解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5.【答案】A。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做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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