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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4)

2020-02-24 09:33:46  

1.【答案】A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选项A正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选项B正确;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选项C错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2.【答案】B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D错误。

3.【答案】BC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4.【答案】A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5.【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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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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