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度系数】简单【答案】CD。
解析: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故选项AB为不可撤销行为。
2.【难度系数】中等【答案】B。
解析:选项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难度系数】中等【答案】A。
解析: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难度系数】中等【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5.【难度系数】简单【答案】D。
解析:(1)选项ABC: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③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选项D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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