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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8)

2020-07-08 10:30:18  

1.【难度系数】简单【答案】C。

解析:选项 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选项 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选项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2.【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BCD。

解析:汇票上必须记载以下 7 个事项,否则汇票无效: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中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不得更改的,更改的票据无效。

3. 【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

解析:选项 A: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丙公司)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的权利体现在:第一,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第二票据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出质人如有其他债权人,票据质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4. 【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

解析: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无效,但票据仍有效。

5.【难度系数】简单【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 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没有设立质权,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 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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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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