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11)

2020-09-11 09:33:11  

1.【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BC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故选项A、B、C、D均正确。

2.【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CD。

解析: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选项C);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选项A);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选项D);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B项错误)。

3.【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BC。

解析:(1)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是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故选项A错误。(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故选项B错误。(3)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故选项C错误。

4.【难度系数】简单【答案】ABCD。

解析:(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选项B正确。(3)代位权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故受两个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选项C正确。(4)《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选项D正确。

5.【难度系数】简单【答案】D。

解析:(1)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为法定担保。故选项A说法错误。(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为金钱担保。故选项B说法错误。(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

返回题目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可以咨询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状态的课程,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扫码进群,不仅可以找到更多志同道合的备考伙伴,还可以领取不定期的注会惊喜礼包哟!

(2/2)上一页 下一页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10)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19)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