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选项B: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选项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3)选项D: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ABC选项正确。
2.【答案】AD。
解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或者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故AD选项正确。
3.【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3)选项C: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4)选项D:对于一般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对于特别表决,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除外。故BC选项正确。
4.【答案】CD。
解析:(1)选项A: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2)选项B: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涉及保证。(3)选项CD: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故CD选项正确。
5.【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2)选项B: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3)选项C: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4)选项D: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故AB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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