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解析: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A选项正确。
2.【答案】A。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
3.【答案】C。解析:(1)选项A: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B: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有效;(3)选项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
4.【答案】D。解析:(1)选项AB: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CD: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故D选项符合题意。
5.【答案】BD。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故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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