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1)乙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B公司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题中,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与A企业无关,其债权人B公司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A企业的债务。
(3)丙可以以其从A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B公司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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