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甲公司无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公司的银行借款于 2014年 6月 2日前到账”,但乙公司的银行借款于 6月 16日才到账,不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因此机床买卖合同未生效,甲公司无需交付机床。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公司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务人丁公司的同意,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即对丁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4)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本题中,双方约定甲公司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当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5)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 10万元。根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乙公司另行购买机床所花费的 10万元属于因丁公司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本题中,乙公司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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