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丙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甲则丧失了所有权。
(2)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根据规定,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丙将该批设备再卖给丁时,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该批设备已经交付,故丁自交付之日起即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3) A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 A公司的抵押权虽已经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 A公司不能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
(4)丁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5)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在本题中,乙和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无须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6)乙是赔偿义务人。根据规定,由于甲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乙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因此乙应当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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