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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2-17)

2018-12-17 10:36:41  

【答案】

(1)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甲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D公司)求偿。

(3)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F公司不能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F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G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故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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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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