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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15)

2019-01-15 09:45:00  

1.【答案】B。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答案】C。

解析:选项BC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作价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答案】A。

解析: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选项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要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防止其滥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考生务必仔细掌握法定的解除条件,比如,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在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催告仍不履行的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5.【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AB排除。《担保法解释》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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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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