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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

2019-02-02 09:57:18  

1.【答案】C。

解析:反垄断没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答案】D。

解析:(1)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2)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3.【答案】A。

解析:(1)选项A属于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2)附加不合理限制性条件除选项BCD外,还包括: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技术。

4.【答案】C。

解析:选项A、B,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选项C,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依职权主动立案;选项D,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5.【答案】B。

解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包括:(1)固定价格;(2)划分市场;(3)联合抵制;(4)不当技术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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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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