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C。
解析: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属地主义,主张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本国国内,只有破产人在该国内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另一种为普及主义,认为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次性公平解决破产人全部债务清偿问题,所以破产程序的效力应及于破产人在国内外的全部财产。两种立法主义各有利弊,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很少有绝对采取某一种主义,大多采取一些变通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国家对外国破产程序视同外国裁判,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个案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全部或部分效力。有的国家采取缔结条约的方法,承认缔约方破产程序在本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国家在本国立法中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通过全球立法统一化的方式解决跨境破产问题。目前,适当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已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 两种理论的结合就是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所以我国现在是两种主义的结合。
【难度系数】中等
2.【答案】ABCD。
解析:(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难度系数】简单
3.【答案】B。
解析: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以记载的汇票金额结算。
【难度系数】简单
4.【答案】C。
解析: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难度系数】简单
5.【答案】ABCD。
解析:汇票上必须记载以下7个事项,否则汇票无效: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中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不得更改的,更改的票据无效。
【难度系数】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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