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案】A。
解析:选项 A,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选项 BC,书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证人;选项 D,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 【答案】D。
解析:选项 ABC:印花税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借款合同中的银行同业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会计、税务、法 律咨询合同,均不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列举征税范围。
3. 【答案】D。
解析:(1)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 计算应纳税额。(2)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甲公司应该缴纳印花税=(150+200+50)×0.3‰×10000=1200(元)
4. 【答案】D。
解析:(1)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2)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3)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该厂一共应缴纳印花税=2000×0.3‰+2000×0.05‰+1000×0.05‰=0.75(万元)=7500(元)。
5. 【答案】C。
解析: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 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 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2)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 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甲公司就这两项加工业务应缴纳印花税=50×0.5‰×10000+40×0.3‰×10000+10×0.5‰×10000=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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