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解析: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该企业7月份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7586-186)÷(1-9%)×9%+186×9%=1737.62(元)。
2.【答案】B。解析:购入时进项税额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20-2)×13%=2.34(万元)。
3.【答案】AC。解析: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6÷(1+13%)×13%=25.31(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应纳的增值税=26-25.31=0.69(万元)。
4.【答案】BD。解析:选项A,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劳动保护,属于正常的生产费用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选项C,对外无偿赠送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必须计算其销项税,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5.【答案】ABD。解析:选项C,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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