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及解析】
应缴纳增值税=(140-22-8-5)/(1+5%)×5%=5(万元)。
2.【答案及解析】
(1)2017年5月可扣除项目的处理:
本期可扣除项目金额=21+10+12+10=53(万元)。导游费2万元,不能计入扣除项目。
(2)2017年5月销项的处理:
应将取得的含税收入159万元减去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3万元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应为159-53=106(万元)。
则不含税销售额=106÷1.06=100(万元),
销项税额=100×0.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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