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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每日一练(12-28)

2018-12-28 10:04:57  

【答案及解析】

(1)业务(1)的销项税额=106÷(1+6%)×6%+(63.6-53)÷(1+6%)×6%=6.6(万元)

(2)不属于“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业务(2)中集团总部向项目公司调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所以不属于“统借统还”,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3)业务(2)的进项税额=530÷(1+6%)×6%=30(元)

向银行支付的“汇款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业务(3)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600×6%=36(万元)

业务(3)应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6×7%=2.52(万元)

业务(3)应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36×3%=1.08(万元)

业务(3)应代扣代缴的地方教育附加=36×2%=0.72(万元)

业务(3)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金额=36+2.52+1.08+0.72=40.32(万元)。

(5)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1%+36=146(万元)

(6)业务(4)销项税额=(11.1-2.22×4.5÷9)÷(1+11%)×11%×10000=99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11%+1×6%)×10000=6100(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9900-6100=3800(万元)

税负率=3800÷[(11.1-2.22×4.5÷9)÷(1+11%)×10000]×100%=4.22%

(7)业务(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因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5)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2000×5.85÷(1+17%)×17%÷10000=0.17(万元)

(8)业务(5)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额=8400÷(1+5%)×3%=240(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400÷(1+5%)×5%-240+1×17%=160.17(万元)

【提示】原答案是按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算预缴的税款,但是本题的主体实际上是“房地产集团”,且取得的是预售收入,这里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来预缴税款。

(9)业务(6)对于会议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不正确。

因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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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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