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所以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甲厂)提供的,不能视为委托加工,属于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
(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提示】外购已税实木素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计税时允许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素板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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