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解析】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货款类债权可以作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答案】C
【解析】该企业在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100×(1+17%)-7-3=107(万元)。
3.【答案】C
【解析】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对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该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15%×25%=1.13(万元)。
4.【答案】D
【解析】选项D不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应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5.【答案】D
【解析】选项A: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应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征收;选项B:经营多业的纳税人,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选项C: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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