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1.【答案】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答案】D。解析:选项A: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C: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答案】B。解析: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非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答案】C。解析: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定额减除800元或者定率减除20%的费用。
5.【答案】D。解析:应纳税所得额=(42000-2000)×(1-20%)÷76%=42105.26(元),支付报酬的单位应为该明星负担的个人所得税=42105.26×30%-2000=106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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