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C
【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扣除项目=80×(1+5%×5)+1.2+80×4%(购房时的契税)=104.4(万元)。
增值额=200-104.4=95.6(万元)。
2.【答案】ABD
【解析】选项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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