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为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根据法律规定,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乙是被伪造人,丙是伪造人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A属于无理拒付,因此戊公司可以向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以此抗辩乙公司,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乙公司的后手戊公司。
(4)①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伪造行为;②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丙公司私自刻乙公司人名章和公章属于票据伪造,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答案】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A公司以连带债务人C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自己不具有破产原因,理由不成立。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A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题中,债权人D公司基于债务人A公司财产的诉讼(即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尚在审理中,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本题中,E信用社对A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故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其所欠200万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有效。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不属于A公司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故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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