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答案】
(1)该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此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故无效。
(2)①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已经将机床抵押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但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合同,故该合同有效。
②丁公司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丁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向丁公司交付该机床,故丁公司并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3)①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将该机床再次卖给戊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依法订立的,故合同有效。
②戊公司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本题中,戊公司受让机床时是不知情的,且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即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故戊公司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
(4)丁公司无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公司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而戊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丁公司无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
(5)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题中,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董事孙某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共计5人,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因此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
(2)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法律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并且法律并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原因作出明确规定。本题中,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原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解除赵某的职务,不需要正当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的时间距其离职(2011年7月1日)未超过6个月。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本题中,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的行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该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本题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为丙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故甲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决议不合法。
(6)①钱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中“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本题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钱某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也不能免除钱某的责任(同时应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②李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中“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本题中,李某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以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由主张免责不成立。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关于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考试卷(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为考位考生做的整理,希望能够对各位考生起到一定的帮助。
更多注册会计师备考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扫描下方二维码,还可领取价值678元的注会备考礼包。点击>>>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考试卷(一)及答案汇总可查看对应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