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回收期法
回收期是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入累计到与投资额相等所需要的时间。它代表收回投资所需要的年限。回收年限越短,项目越有利。
1.非折现回收期(静态回收期)
(1)定义:是指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入累计到与投资额相等所需要的时间,代表收回投资所需要的年限。
(2)计算:累计各年净现金流量=0,求年限即为静态回收期。
如果各年现金流量相等,回收期=初始投资额/各年现金流量
如果各年现金流量不相等,回收期=M+第M年尚未收回现金流/第M+1年现金流。M为投资回收期的前1年。
2.折现回收期(动态回收期)
(1)定义:是指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以项目现金流量流入抵偿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
(2)计算:累计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值=0,求年限即为动态回收期。
3.指标分析
(1)优点:回收期法计算简便;容易为决策人所正确理解;可以大体上衡量项目的流动性和风险。
(2)缺点:
① 静态回收期法忽视了时间价值;
② 静态回收期和动态回收期都没有考虑回收期以后的现金流,不能衡量盈利性;
③ 促使公司接受短期项目,放弃有战略意义的长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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