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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债权人撤销权

2020-06-05 14:46:41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同的履行

4.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无偿行为 (2)有偿行为
①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提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 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主体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 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 消灭效果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 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债权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合同的履行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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