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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合同的担保(1)

2020-06-08 15:31:11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保证合同
(1) 性质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他形式:
①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提示】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1) 一般保证 ①适用情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提示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保证 ①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提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1】某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保证责任
(1) 主合同变更 ①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内容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a.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b.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c.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
①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提示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②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提示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③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共同担保
(1) 概述 担保的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2) 担保的实现 ①有约定且明确的:
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a.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b.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题2·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答案】B。解析: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选项D:将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二者混为一谈,所以不正确。

2.【答案】ABC。解析: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合同的担保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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