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赠与合同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合同性质 | 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提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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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义务 | ①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③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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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 | 任意撤销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
法定撤销 | 适用情形: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人及行权时间: ①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 |
1.【单选题】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
B.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所有权尚未转移
C.甲未如实向乙告知车况,构成欺诈,因此赠与合同无效
D.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
2.【多选题】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销赠与
B.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鉴定为赝品,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C.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
D.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答案】A。解析: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即成立;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选项C: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答案】CD。解析: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题目中这个合同不符合,所以在转移之前可撤销;选项B:如果甲不具有主观的故意(比如甲不知瓷瓶是赝品),不属于欺诈,那么乙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但如果甲明知瓷瓶是赝品,则甲构成欺诈,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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