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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借款合同

2020-06-09 16:17:1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1) 合同性质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 贷款利率管制 我国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
(3) 利息支付 ①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a.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b.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 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5) 返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间借贷合同
(1) 界定 不涉及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2) 案件受理与管辖 ①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但是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因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仍可以提起诉讼,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②在管辖问题上,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合同效力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无效情形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存在无效情形除外。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4) 互联网借贷 ①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②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5)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公借私用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私借公用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6)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 ①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②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7) 利息利率 利息 ①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利率 ①≤24%,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36%,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24%< ≤36%,自然债务
【提示1】延期(展期)还款“本金”上限:原借款本金×原借款期限×24%。
【提示2】延期(展期)还款“本利和”上限:原借款本金×(原借款期限+展期)×24%。
逾期利率 约定——借期内利率——6%
【提示1】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提示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1) 合同性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 利息利率 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逾期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1.【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2.【单选题】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丙公司属于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

C.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D.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1.【答案】ABC。解析: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2.【答案】C。解析: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借款合同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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