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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租赁合同

2020-06-09 16:22:09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租赁合同

事项 具体要求
(1) 租赁期 ①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②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 出租人义务 ①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 承租人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 解除权 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解除权: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②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b.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c.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承租人享有解除权:
a.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b.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租赁物转租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 租赁物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无效
情形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1】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①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1.【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2.【单选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1.【答案】ABC。解析:选项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B: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C: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可基于所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选项D: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2.【答案】B。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租赁合同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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